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