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震源有限公司、趙梨韶、黃詩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8號 原 告 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