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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毛崑山

抗告人
陳柏舟 指地送達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9 號信箱
相對人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
劉佩欣

蘇雅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雖增列兩名相對人,惟均非屬本案之相對人,所列於法不合,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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