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 抗告人
- 陳柏舟 指地送達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9 號信箱
- 相對人
-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 相對人
- 劉佩欣
蘇雅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雖增列兩名相對人,惟均非屬本案之相對人,所列於法不合,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