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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連士綱

抗告人
周振冬
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代理人
吳晟瑋律師
相對人
周振村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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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夙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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