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周振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抗 告 人 周振冬 代 理 人 葉慶元律師 謝時峰律師 吳晟瑋律師 相 對 人 周振村 相 對 人 首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夙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