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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宇銘

聲請人
阮語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基於武器平等原則及留作紀念,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1年8月17日、112年2月24日、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通知其補正上開聲請之理由,仍僅主張係基於武器平等原則及留作紀念云云,並未具體敘明其藉由聲請交付上開各次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而得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內容為何,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尚難認聲請人已敘明其本件聲請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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