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誠中即劉明政
- 相對人
- 劉誠宏(劉茂侹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王光漢
- 相對人
- 王光昇即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之,乃屬當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7日接獲鈞院112年度聲字166號民事裁定,主文中漏列相對人「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係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以楊文為誠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楊文早於97年8月15日死亡,此部分因欠缺法定代理權而不合法,尚未確定,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揆諸前揭說明, 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之錯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