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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
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誠中即劉明政
相對人
劉誠宏(劉茂侹之限定繼承人)
相對人
王光漢
相對人
王光昇即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之,乃屬當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7日接獲鈞院112年度聲字166號民事裁定,主文中漏列相對人「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係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以楊文為誠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楊文早於97年8月15日死亡,此部分因欠缺法定代理權而不合法,尚未確定,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揆諸前揭說明, 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之錯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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