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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乃瑩

聲請人
泰揚美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璋
相對人
黃金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元後,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九八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二○七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或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對第三人即執行債務人千鈞有限公司(下稱千鈞公司)聲請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698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所示動產,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又本件查封物為聲請人之營業用動產設備,如不停止執行,將來難以回復查封前之狀態,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及千鈞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經相對人對千鈞公司提起給付票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1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判決相對人勝訴在案(下稱系爭判決),相對人遂持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千鈞公司聲請假執行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已查封放置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動產,另聲請人就前開部分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73號審理中(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查閱無訛,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其次,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請求千鈞公司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753,200元暨相關利息,亦即在前開債權額之範圍內予以執行,然系爭執行事件經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後,此部分動產價值業經鑑定,鑑定結果認如附表所示動產價值合計為551,400元,有宏大資產評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可參,則本院斟酌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應為延後收取如附表所示動產換價後該部分金錢為使用收益之損失,且應以該數額週年利率5%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適當。又本件聲請人已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51,400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復參酌司法院所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為3年4個月,再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551,400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致延後取得上開金錢使用收益之損失應為91,900元〔計算式:551,400元×5%×(3 +4/12)≒91,9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相對人所提供之擔保,應以金額91,9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型號/樣式 備註  1 五孔爐 1座 營業用五口瓦斯爐   2 排風機 1具 銀色大型抽油煙機 變頻器型號:Fuji Electric FRN5 5E28-2J  3 冷凍庫 1座 大型組合式冷凍冷藏庫 冷凍控制器型號:錄聚FS-720  4 冰箱 1台 Daytime單門冷藏展示櫃400L 溫度控制器型號:DEI-635  5 切肉機 1台 watanabe WSD-DX   6 快速爐 3座 泰鼎牌快速爐   7 製冰機 1台 Hoshizaki KM-650MWH   8 飲水機 1台 賀眾牌UR-21000A-110V 西元2019年12月製造  9 燒烤爐 18組 泰可企業B1款燒肉爐   10 冷氣室內機 2台 MAXE RA-72MVH 西元2018年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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