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0號
- 抗告人
-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士
- 訴訟代理人
- 陳伶嘉律師
劉芸均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聲字第2
70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