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1號
- 抗告人
- 陳渼蓁
廖韋強
郭玉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281號
廖韋強
郭玉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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