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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1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傅紫玲

抗告人
陳渼蓁

廖韋強

郭玉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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