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坤木、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曹憲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相 對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後,本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641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45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 解而終結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本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6416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 業已就系爭執行事件向民事庭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於上開訴訟確定前,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及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459號民事卷結果,系爭執行事件為相對人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76號拆屋還地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內容為「債務人(即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60-1 (1)部分面積7.26平方公尺、160-1(2)部分面積23.9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債權人(即聲請人)。」,目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事件則係於112年3月1日起訴聲明請求:「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161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0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31.21平方公尺=671,015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則相 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11,825元(671,015元×5%×3.333年=111,8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職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尚無不合,爰酌定111,825元為聲請人應提 供之擔保金額後,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