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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47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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