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47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