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元典設計有限公司、彭立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元典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立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辰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辰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