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華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怡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華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文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張嘉予律師 李彥麟律師 被 告 逸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9萬2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萬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