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翌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鈺園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FOV Inc.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8,852.08元及利息,依其提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賣出美金現金匯率1:30.9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949元(計算式:48,852.08元×30.97=1,512,9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