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世大交通有限公司、翁振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郭梵榛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3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