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振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郭梵榛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3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