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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欣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維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筆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信筆等5人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600,000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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