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 原告
- 欣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維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筆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信筆等5人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600,000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