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欣城科技有限公司、孫維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欣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維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筆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信筆等5人共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600,000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