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堅志、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被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04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萬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