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ORIENT NATURAL RESOURCES PTE.LTD.、HUANG YU JUAN、宇紘有限公司、陳正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ORIENT NATURAL RESOURCES PTE.LTD. 法定代理人 HUANG YU JUAN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被 告 宇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91,200.25 元及利息,依其遞狀提起本 件訴訟時(即民國112 年6 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16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75,256 元(計算式:291,200.25元×31.165,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