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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品逸

原告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登科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乙暘等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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