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邱林绣玉、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邦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邱林绣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