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 原告
- 邱林绣玉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告
-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邦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