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楊雅萍
  • 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

  • 原告
    邱林绣玉
  • 被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邱林绣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廖宇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