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吉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王建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吉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8,4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