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 原告
- 喆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 被告
- 黃彥彰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萬5,1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5,5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5,04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