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喆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興、黃彥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喆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告 黃彥彰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萬5,1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5,5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5,04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