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郭政昆即登沁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郭政昆即登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玖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