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曾清池、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穆泓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被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上建物 (新北市政府建造執照號碼:103莊建字第00033號)之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回復為原告與被告」,係屬起造人名義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 面積102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之2分之1)於民國111年3月28 日,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查系爭土地之112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4,527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不動產愛聯網土地公告現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100,078,30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28.9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4,527元×權利範圍1/2=100,078,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觀諸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雖係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訴訟之經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系爭土地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78,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