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穆泓華、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曾清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 抗 告 人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相 對 人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