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楊明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392元(肆佰捌拾貳萬 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伍佰元) ,尚應補繳48,317元(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