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
- 原告
-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392元(肆佰捌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伍佰元),尚應補繳48,317元(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