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 原告
- 泰信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聖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曉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玄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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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