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泰信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聖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泰信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徐睿宏即狗趣兒寵物旅館 謝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7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