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泰信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曉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
被告
徐睿宏即狗趣兒寵物旅館

謝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