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維聖、君漾廣告有限公司、張素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君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