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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曹惠玲

聲請人
容靜儀
相對人
容會市務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容會市務顧問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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