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騏藝企業有限公司、莊子明、星享科技有限公司、黃坤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騏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明 被 告 星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