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林柏川、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金美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柏川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4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