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北一冷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一、原告因與被告瑋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萬4,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0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4,5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