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黃俊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中央公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991元(伍拾參萬壹仟玖 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伍仟參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