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許永杉、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萬9,6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