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宗逸、張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林宗逸 被 告 張淑華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