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治國、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張治國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