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利好國際有限公司、林昭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利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儀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宇成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