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陳銳、王瑜平

  • 原告
    買茶買咖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靃翔商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買茶買咖啡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銳 訴 訟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靃翔商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瑜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王瑜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0,0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王瑜平應給付原告2 3萬0,0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靃翔商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訟標的即屬應為選擇者,且訴訟標的金額均為73萬0,0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曾怡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