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昀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昀全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田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