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昶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淑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昶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格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應將其於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Anguseglass/?locale=zh_TW所刊載之影片下架。二、被告應將其亞洲建築建材通 網址https://fb.watch/m2U-AqTmXf所刊載之影片下架。三、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內容刊登新聞紙」,核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關於原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刊登影片下架,因非對於親屬關係、身分上之權利或人格權有所主張,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民事侵權事件徵收裁判費原則中關於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之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之規定,應認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未具體說明其因排除被告對其著作權之侵害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且該部分亦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有關將本件判決書內容刊登新聞紙部分,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請求回復名譽及行為不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5元(計算式:17,335+3,000=20,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