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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錫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首
被告
杰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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