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嘉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周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家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