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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宋泓璟

聲請人
周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家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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