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袁世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世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38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