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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世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38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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