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5號
- 原告
-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袁世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38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