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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謝禮諒
相對人
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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