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
- 聲請人
- 謝禮諒
- 相對人
- 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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