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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高文淵黃信滿劉容妤

聲請人
蕭吉昌
相對人
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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