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謝宗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宏宛交通器材工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宏宛交通器材工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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