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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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