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星旺工程有限公司、陳明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逸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