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宇紘藥品有限公司、陳奕璇、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琳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 告 宇紘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璇 被 告 眾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