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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連士綱

原告
茶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漢鈞
被告
鄭焜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並未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由其訴之聲明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暫以原告主張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611,456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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