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許永杉、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以「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起訴,然本院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無「億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均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參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具狀補正原告公司正確名稱與統一編號,並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