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王筠喬、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薪旭、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小佐野政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王筠喬 被 告 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薪旭 被 告 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佐野政江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元+25,000,000元=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逸軒